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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離婚后住哪兒?年近八旬大爺犯了難

    2023年01月30日08:52 | 來源:重慶日報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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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老人離婚后,住房問題如何解決?銅梁法院在審理一起涉及居住權的案件時,成功引導原被告依照《民法典》對原告居住權進行了明確,讓已年近八旬的原告離婚后有房可居。

    “真過不下去了,必須離婚!”李大爺和王婆婆以夫妻感情不和,起訴至銅梁法院舊縣法庭要求離婚。審理中,法庭查明原、被告感情確已破裂,但雙方一直無法就共有房屋分割問題達成一致。

    對這一問題,承辦法官細致了解原委,耐心進行調解。原來,這對老夫妻是再婚,結婚38年來,兩人未生育子女,有一處共有房屋。

    說到該房屋的分割問題,李大爺有些激動?!拔也皇菆D財產,就是擔心離婚了我沒地方??!”李大爺說,自己年事已高,膝下又無子女,若房屋歸女方,自己則將無房可住。

    同時,承辦法官也了解到,李大爺一直獨居在兩人該處共有房屋內,而王婆婆則長期在兒女處生活,并不與李大爺一起居住。

    于是,承辦法官從“老年人離婚分割財產引起的居住利益保障”角度,引導當事人適用《民法典》第三百六十七條,協商設立居住權,并在調解書中加以明確。承辦法官向當事人釋明,設立居住權,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辦理居住權登記。經過法庭耐心細致地調解,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婚姻關系,王婆婆自愿放棄房屋的所有權,雙方對案涉房屋為李大爺設立居住權,直到其去世為止。

    法官說法>>>

    《民法典》中居住權的設立不僅保障了弱者皆有所居,還能讓有房者以房頤養天年。本案中,承辦法官根據《民法典》中關于居住權的條款對雙方當事人進行準確的釋法明理,引導雙方當事人對居住權進行了確認,既處理了雙方當事人離婚糾紛,也使老人離婚后居住權利得到保障。

    案件法條>>>

    《民法典》第三百六十六條規定,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,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、使用的用益物權,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。

    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,設立居住權,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。

   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:

    (一)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和住所。

    (二)住宅的位置。

    (三)居住的條件和要求。

    (四)居住權期限。

    (五)解決爭議的方法。

    第三百六十八條規定,設立居住權的,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,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。

    根據上述規定,設立居住權不僅需居住權人與所有權人訂立書面合同,就居住權事宜進行明確約定,而且還需要向登記機構申請辦理登記。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。

    另,我國《民法典》第三百七十一條規定,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,參照適用居住權章節的相關規定。所以,居住權設立方式可以是書面合同也可以是遺囑。(記者 黃喬)

    (責編:黃凌、劉政寧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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